商品房交付時的程序是什么
2014-08-21 來源:云南昆明律師網 作者:admin1、房地產開發企業向買受人發出書面的入住通知,這一通知一般表現為以特快專遞郵寄的《入伙通知書》或《交房通知書》
2、買受人持入住通知要求的證件及其他相關資料,在入住通知要求的期限內到房地產開發企業指定的地點,查驗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應當取得的書面文件。
3、買受人在房地產開發企業相關工作人員的陪同下實地查驗所購買商品房并填寫驗房單。
如果商品房存在法定或約定的可以退房的質量問題或存在解除購房合同的其他情形,買受人應決定是否退房,并在約定的期限內書面通知房地產開發企業;
如果若商品房存在未達退房條件的質量問題或未達到約定標準,買受人可將商品房存在的質量問題或未達到約定標準的內容書面遞交房地產開發企業,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在一定期限內逐項予以修復或賠償。
4、房地產開發企業對商品房存在的質量問題逐項予以修復或作出修復書面承諾并經買受人查驗同意后,雙方根據商品房面積實測技術報告結算房款。
5、買受人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交納商品房買賣合同或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的其他費用。
6、買受人從房地產開發企業或房地產開發企業指定的第三方處領取房屋鑰匙。
7、買受人向房地產開發企業依法選定的前期物業管理企業交納物業管理費,并辦理物業管理的相關手續。
由于我國現行的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對商品房交付的具體程序并無明確規定,一般而言,房地產開發企業會在入住通知中寫明入住程序,但由于開發商的強勢地位,很多開發商會在入住通知書中對交房的程序作一些不利于買受人的約定。比如,開發商以掛號信的方式寄出入住通知書,但通知書中同時規定在某年某月某日之前去辦理交接手續,而實際上該日期卻距離發出入伙通知書的日期很短,待買受人收到通知書時,往往時間很短,來不及準備相應材料去辦理交接手續,從而導致買受人違約,開發商則以此為借口對商品房的一些瑕疵推脫責任。又比如,有的入伙通知書中往往還要求業主先預交物業管理費、管道煤氣開通費,產權證辦理費用甚至某些稅費等等,對有些不合理的條件我們應在商品房買賣合同中作出明確規定,防止因約定不明確而產生某些糾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