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經營過程中的重要問題簡析
2014-12-21 來源:云南昆明律師網 作者:admin鑒于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內容繁雜,標的巨大,履行期限長,容易引發糾紛。故在簽訂和履行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過程中必須謹慎、規范、合法。筆者認為應當注意以下問題:
第一、合作方的資格問題
合作各方中必須有一方具備房地產開發資質,《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管理規定》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資質分四個等級,每一個等級可以開發不同建筑高度和建筑面積的建設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只能在資質范圍內進行開發,故必須根據建設項目的實際情況選擇合適的合作伙伴。
第二、注意對合作各方的資信狀況和土地使用權進行調查。
由于房地產開發項目投資大、周期長,稍有不慎就可能導致開發建設不能正常進行,造成巨額經濟損失。合作各方均應對合作他方的資質、資信有充分的了解,尤其是應重視對于以出資方身份參加合作開發的一方的資信狀況,調查必須全面、認真、細致,既要了解對方的注冊資金和融資能力,還要了解對方的經營管理水平及誠信狀況。同時對提供土地使用權的一方,著重調查土地使用權是劃撥用地或是出讓用地,土地的規劃用途及詳細參數,土地使用權是否存在權利瑕疵,有無其他共有人,是否被司法查封凍結、是否用作抵押、是否存在法律糾紛等等,確保權利的完整性。
第三,杜絕合作合同中的無效條款。
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中較容易出現的條款是保底條款。根據現行法律法規對房地產合作經營合同的要求,合作各方必須共同投資、共享利潤、共擔風險。如果一方不承擔任何風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國有土地使用權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只能作轉性認定,一旦作轉性認定,比如名為合作實為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那么轉讓方就可能繳納相應的巨額稅費,從而產生糾紛。
第四,合作各方應加強對“共管賬戶”的管理。
在合伙型合作開發合同履行中,合作各方為了監管合作開發項目的財務收支活動,常常約定設立“共管賬戶”,以共同監督項目資金的使用。在實踐中,因“共管賬戶”的管理不規范而產生糾紛的例子很多。有的合作方疏于對“共管賬戶”的監督管理,“共管賬戶”完全由另一方控制。為了保護合作各方的利益,需要合作各方在合作開發合同中明確約定對“共管賬戶”的使用管理辦法。這樣有利于合作各方相互制約和監督,防止建設項目實施過程中,因合作各方內訌而造成項目停滯甚至成為爛尾樓。
第五、不能借合作開發之名,行借貸之實。
如前所述,房地產合作開發合同中的出資方與出地方約定:投資方僅提供資金,不承擔風險,由對方在項目完工后返還出資方的固定現金(實際上包括本金及利息),這實質上是一種借款關系。國家現行法律禁止企業之間相互借貸資金收取利息。故出借方只可收回本金,對已取得或約定取得的利息應予收繳,對借款方則應處以相當于銀行的利息的罰款,這就可能導致合作糾紛。
第六、及時辦理項目建設開發的各項手續,確保項目的合法性。
目前一個合作開發項目的完成,涉及到立項、規劃、拆遷、施工、驗收,銷售(或預售)、產權過戶等多個環節,每一個環節都要經過政府主管部門的批準或許可,并取得相應的批文或許可證書。上述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都可能導致合作開發不能順利進行。實踐中,有的合作開發項目是在手續不齊全的情況下盲目開工建設的,由于無法順利獲得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復許可,屬于違規建設,造成有的合作開發項目被認定為違法建筑,合作方為此付出了慘痛的代價。因此,一方面,合作開發的各方必須高度重視項目開發建設的各種手續的報批工作,確保合作項目的合法性,另一方面,合同中還要明確約定項目開發建設的各種手續報批工作由哪個合作方具體負責辦理,以便在發生糾紛時能夠分清責任,承擔損失。
第七、設定明確具體的違約責任條款以及解除合作開發合同的條件。
實踐中,有的合作開發項目因投資方的資金不到位而停工甚至成為“爛尾樓”,而土地方已經提供土地,土地方再想另尋他人合作開發面臨著許多實際障礙。還有的項目規劃調整、設計變更、投資增加,合作各方如何追加投資,假如一方不愿增加投資,導致項目無法繼續怎么辦?提供土地使用權一方因其他原因導致土地使用權被司法機關依法查封,甚至拍賣償債怎么辦,筆者認為均應在合作開發合同中作詳細的約定,詳細、完備的違約責任條款以及各種可以解除合作開發合同的條件,可以使合作各方在合作過程中有章可循,便于保護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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