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承包引爭議——一起打官司8年無勞動關系被人社局不認定工傷的決定終被撤銷
2020-08-30 來源:www.50015.net 作者:易德祥主任律師——記一起承包還是掛靠的復雜關系中的勞動者受傷的工傷認定案
基本案情
2010年6月28日昆明第二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客運分公司與楊新生簽訂《營運客車融資承包經營合同》,該合同約定由楊新生承包經營云AR3582號宇通ZK6127HW型客車。2010年9月10日楊新生雇傭原告朱西平從事云AR3582客車的駕駛工作。2010年12月25日2:30分許,原告朱西平乘坐的由程東海駕駛的云AR3582號客車在京港澳高速公路香港方向1181KM+100M處發生交通事故,原告朱西平在事故中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案外人宋明江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朱西平等人不承擔此事故的責任。
2011年7月11日,朱西平向被告昆明人社局提起工傷認定申請,被告昆明人社局向第三人第二汽車運輸公司送達了《工傷認定舉證通知書》。因原告與第三人的事實勞動關系存在爭議,被告昆明人社局于2011年8月2日向雙方下達了《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
原告朱西平向昆明市官渡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確認其與第三人第二汽車運輸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2011年11月24日,昆明市官渡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駁回申請人朱西平的申請請求”。2012年2月20日,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官民三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原告朱西平與第三人第二汽車運輸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與昆明第二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客運分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原告朱西平提起上訴。2012年6月28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昆民二終字第457號《民事判決書》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2015年6月2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高民申字第238號《民事裁定書》裁定“駁回朱西平的再審申請”。
2019年4月3日,原告朱西平向被告昆明人社局提交《恢復工傷認定申請書》,昆明人社局于2019年4月3日恢復工傷認定程序,以原告朱西平未提供其和第三人第二汽車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材料為由,于2019年4月15日作出編號11030315《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并送達當事人。原告朱西平不服向被告省人社廳申請行政復議,被告省人社廳受理后,經復議審查,于2019年7月8日作出云人社行復決字〔2019〕第2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決定維持昆明人社局作出的上述不予認定工傷決定。
在2015年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下達裁定書后,朱西平不服,認為其與昆明第二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向昆明市檢察院、云南省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司法機關投訴反映要求重新審理,同時向國家信訪局提出信訪要求,但最終均被駁回,不再重新審理。
一審原、被告的理由
一審朱西平代理人易德祥認為,本案中,朱西平接受楊新生的工作安排,與程東海從昆明到青島駕駛車輛運送旅客到青島,又從青島到昆明的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導致朱西平受傷,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的規定,朱西平在工作時間、工作地點、工作崗位受傷,依法屬于工傷。雖然勞動仲裁、官渡區法院一審民事判決、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事裁定書確定了朱西平與昆明第二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沒有勞動關系,但根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工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規定,本案中因為昆明第二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違反《道理運輸條例》、《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的規定,將工程業務轉包給不具有用人資質條件的楊新生,后朱西平在從事駕駛的過程中受傷,依法應該認定為工傷。同時,雖然楊新生與昆明第二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簽訂的《營運客車融資承包經營合同》表面看屬于承包合同,但就合同的內容、性質來看,屬于掛靠關系,按照法律規定應該認定為工傷。
一審被告昆明市人社局認為:朱西平經勞動仲裁、一審、二審、再審均確定與昆明第二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沒有勞動關系,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的規定,原告朱西平在申請工傷認定時,沒有有效證明材料證明其與第二汽車運輸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反而從生效法律文書中可以證明原告朱西平與第二汽車運輸公司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因此該局沒有認定為工傷。人社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條的規定是為了解決在建筑施工領域農民工勞動關系難認定的特殊情況,針對工傷保險責任承擔的問題,規定了企業違法將工程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用工主體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主體?!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針對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對企業違法將工程分包、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由用工主體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規定予以認可。但是本案所涉不是建筑行業,原告沒有提交轉包、分包的情況,并且也沒有提交違法轉包、分包的有效證明文件,因此不適用本條款。楊新生與第二汽車運輸公司不存在掛靠關系,因此不成立掛靠的事由。楊新生與第二汽車運輸公司所簽合同為有效的合同,所以不應該予以支持。
一審被告云南省人社廳認為:該廳作出的行政復議約定程序合法,認為昆明市人社局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程序合法,因此維持了不予認定工傷的行政復議決定。
一審第三人昆明第二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認為理由與被告昆明市人社局的答辯理由一致。
一審法院判決理由及判決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第一條規定:“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經濟補償,促進工傷預防和職業康復,分散用人單位的工傷風險,制定本條例”,工傷保險調整的范圍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關系。本案中生效的法律文書已經確認原告與第三人不存在勞動關系。其次,原告主張楊新生與第三人之間是掛靠關系,朱西平是楊新生雇傭的人員,第三人應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院認為,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2015)云高民申字第238號《民事裁定書》中已確認“昆明第二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客運分公司已將云AR3582號客車承包給楊新生經營,客運分公司與楊新生之間形成承包關系。”故原告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最后,原告主張第三人將客車班線經營權違法分包、轉讓給不具備資質的個人,應當承擔工傷保險責任。本院認為,參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四條:“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本案客車承包經營業務不屬于建筑施工、礦山企業。同時,《營運客車融資承包經營合同》系昆明第二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客運分公司與楊新生簽訂,本案也沒有證據證明第三人存在違法轉讓班線運輸經營權的行為,故原告的此項主張本院不予采納。經審查,被告昆明人社局作出的編號11030315不予認定工傷決定及被告省人社廳作出的云人社行復決字〔2019〕第23號行政復議決定程序合法。
因此,作出(2019)云0114行初121號行政判決:駁回原告朱西平的訴訟請求。
后朱西平部分該一審判決,在法定上訴期限內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各方當事人的理由
上訴人朱西平代理人易德祥認為: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楊新生雇傭朱西平作為駕駛員,其不具備用工的條件,雇傭關系造成的后果應該由其以第二汽車運輸公司的名義承擔。楊新生與第二汽車運輸公司的合同不能僅看合同的標題,而應該根據合同的性質、內容屬于法律規定的掛靠,應該以掛靠的法律關系承擔對朱西平工傷保險待遇的責任。即便屬于承包關系,按照法律規定第二汽車運輸公司違法將行政許可而得到的客運經營路線承包給楊新生,應該承擔工傷保險的責任。根據《勞動合同法》94條、《安全生產法》46條第1款、48條第1款、100條第1款的規定,第二汽車運輸公司應與第三人承擔工傷保險的連帶責任。
被上訴人昆明市人社局認為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被上訴人云南省人社廳認為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第三人昆明第二汽車運輸公司認為一審判決正確,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法院理由及判決
本案二審法院具有管轄權,各方當事人具有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當事人資格。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第一款“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認定下列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單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規定,明確了由被掛靠的單位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系對《工傷保險條例》將勞動者作為認定工傷前提的一般規定之外的特殊情形處理。本案中,楊新生與第二汽車運輸公司之間是否構成掛靠關系,不僅要從形式要件,而且要從實質要件予以辨明。雖然楊新生與第二清楚運輸公司所簽合同為承包合同,但楊新生為依法取得道理運輸經營資質,并無資質從事客運經營活動,其在自身缺乏相關資質的情況下,以第二汽車運輸公司名義進行客運經營活動,實質上與第二汽車運輸公司之間構成掛靠關系。昆明市人社局以雙方沒有勞動關系為由不予認定工傷,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應予以撤銷。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評判對于“楊新生和第二汽車運輸公司之間是否構成掛靠關系”這一爭議焦點并無實質約束力,云南省人社廳行政復議決定存在不當,應予以撤銷。
因此,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20)云01性終192號行政判決:
一、撤銷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2019)云0114行初121號行政判決;
二、撤銷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局2019年4月15日作出的編號:11030315《不予認定工傷決定書》;
三、撤銷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于2019年7月8日作出的云人社行復決字【2019】第23號《行政復議決定書》;
四、有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險局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60日內重新作出工傷認定決定。
結語:朱西平從2011年起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其與昆明第二汽車運輸服務有限公司的勞動關系,經勞動仲裁不予受理后,向官渡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經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雙方沒有勞動關系,后朱西平不服向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經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楊新生與第二汽車運輸公司屬于承包關系,駁回上訴、維持原判。后朱西平不服,向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經該院審查認為楊新生與第二汽車運輸公司屬于承包關系,朱西平沒有證據證明雙方系掛靠關系。后朱西平不服,向各個部門投訴反映,但最終均沒有重新審理。
本案中,一審認為工傷認定需要雙方具有勞動關系,雖然朱西平主張第二汽車運輸公司將業務違法發包給楊新生經營,但這種情況不屬于建筑企業、礦山等,同時認為沒有證據證明第二汽車運輸公司存在違法轉讓客運路線的行為,因此駁回了朱西平的訴訟請求。該判決因沒有正確理解《安全生產法》、《勞動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等法律、司法解釋、行政規章政策的立法目的和宗旨,錯誤地認為工傷需要確定有勞動關系,而否認了存在違法發包、發包、承包、掛靠等情形,用人單位就需要承擔工傷保險的法律責任。對合同的定性、解釋沒有按照法律規定的根據合同的目的、合同的內容、性質來確定,而不能僅僅看合同的名稱。
而二審在認定楊新生與第二汽車運輸公司的合同關系上,系根據《合同法》等法律規定,對合同的性質、內容作出準確的定性,而不是僅僅看合同的名稱、形式。二審法院能突破原生效判決認定的楊新生與第二汽車運輸公司簽訂的合同系承包關系,根據法律規定確定該合同為掛靠關系,實在難能可貴,屬于準確適用法律,促進司法公正。筆者認為,二審法院的認定該合同為掛靠關系,適用司法解釋官渡的被掛靠人需要承擔工傷保險的責任是準確的。而且二審能公正司法,勇敢地撤銷昆明市人社局、云南省人社廳的不認定工傷的決定,實屬不易。
以下是昆明市官渡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裁決、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區人民法院作出(2012)官民三初字第44號《民事判決書》、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2012)昆民二終字第457號《民事判決書》、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作出(2015)云高民申字第238號《民事裁定書》、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不予工傷認定決定書、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行政復議決定書、昆明市呈貢區人民法院(2019)云0114行初121號行政判決、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2020)云01性終192號行政判決及易德祥律師在二審代理過程中的代理意見內容。供工傷受害者及法律工作者們學習:





























































代 理 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因上訴人朱西平與被上訴人昆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云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第三人昆明市第二汽車運輸有限公司工傷確認糾紛一案,上訴人朱西平委托云南尚祥律師事務所代為其訴訟,律師事務所指派易德祥律師作為朱西平的訴訟代理人參加訴訟。根據本案的事實及相關的法律,本代理人發表以下的代理意見,作為民事上訴狀的補充,請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采納:
一、本案中第三人與案外人楊新生所簽訂的《營運客車融資承包經營合同》(以下簡稱《承包經營合同》)系名為承包,實則掛靠的關系。
按照我國相關的法律,企業可以允許該企業的人員以企業的名義對外經營,企業對所承包的業務過程及質量進行管理,并在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給予支持,但所有的法律責任均由單位予以承擔。內部承包屬于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過程中產生的經營方式,屬于合法的行為。
企業內部承包,在我國法律沒有明確具體的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在(2014)民申字第1277號案件中表示:“內部承包,是指發包方與其內部的職能部門、分支機構、職工之間為實現一定的經濟目的,而就特定的生產資料及相關的經營管理權所達成的雙方權利義務的約定。就其主體而言,內部承包中發包方與承包方除具備平等民事主體間的合同關系外,還存在一定意義上的隸屬管理關系……其次,內部承包關系中,內部發包工程的單位須給本單位承包的人員提供一定資金、機械、設備、技術、人員等必要的物質條件,并由單位最終承擔經營風險……”
按照上述論證及司法經驗的及立法宗旨,單位內部承包應具備以下幾個特征:
第一,內部承包人與發包企業具有勞動或隸屬管理關系。即內部承包人系發包單位在冊的項目經理等本企業職工或隸屬發包單位的分支機構;
第二,內部承包雖然由內部承包人自主經營管理,但發包單位對承包經營業務仍進行控制管理,并有義務提供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的支持,保證按質、按期完成;
第三,內部承包雖然由內部承包人自負盈虧,但對外整個承包業務的風險仍然由發包單位承擔,內部承包并不能改變業務承包的責任主體。
本案中,第三人作為具有客運經營權的單位,而根據《承包經營合同》來看,首先,案外人楊新生與第三人沒有任何勞動關系或者隸屬管理關系,這一點在第三人與上訴人在勞動關系認定的二審中的質證筆錄里第4頁第19、20、21行,在回答審判員的提問中稱“楊新生不屬于二汽公司、客運分公司員工,只是承包經營合同。一審工資表中有楊新生是因為操作不規范,所以把楊新生列入工資表。”其次,楊新生所經營的車輛所有權實際上屬于楊新生,第三人并未對楊新生提供任何資金、技術、設備、人力等方面的支持,所有的業務均由楊新生自己承擔,從《承包經營合同》第一條、第三條、第四條的約定可以證實;最后,第三人對楊新生所承包業務不承擔任何責任,所有責任均由楊新生自行承擔,從《承包經營合同》第五條可以證實。所以,楊新生與第三人并非企業內部承包關系,楊新生自行出資購置運輸工具,以第三人的名義從事運輸服務活動,并向第三人支付一定的管理費用,第三人對掛靠車輛采取統一調度、統一管理、統一結算的公司化經營管理,這完全屬于典型的掛靠行為的特征,楊新生與第三人所簽合同為掛靠關系。雖然,本案中,被上訴人以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裁定書認為上訴人所主張雙方具有掛靠關系的證據不足,系法院審判人員主觀認定,但就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來看,楊新生與第三人顯然不具備內部承包的法律關系,而根據上訴人所提供的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質證筆錄、《承包經營合同》及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申字第1277號《民事裁定書》等證據足以證明第三人與楊新生所簽《承包經營合同》系掛靠關系,云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的裁定書雖然是生效的法律文書,但適用法律不當而且與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相沖突,不能直接作為認定楊新生與第三人之間就屬于承包關系。
二、本案中被上訴人與第三人均認為第三人與楊新生存在承包關系,認為第三人不承擔公司工傷保險的責任。代理人不管其認定是否符合規定,按照法律規定第三人同樣屬于違法的承包,第三人依法應該承擔工傷保險待遇。
在本案中,第三人系具有旅客道路交通運輸資質條件的單位,將昆明至青島的專線“承包”給與自己沒有任何關系、由“承包人”自購運輸工具的楊新生經營,第三人只享受權利不承擔承包經營帶來的任何義務的行為(在本代理詞一部分已作詳述,在此不進行贅述)屬于違反了法律的規定,依法應承擔與此相關的法律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8條、第10條、第18條的規定,楊新生不具備班線客運經營者的條件,第三人將自己取得的從昆明到青島的班線經營許可名為承包(實為轉讓)給楊新生經營,違反了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同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第80條的規定,第三人將自己取得的行政許可業務以承包的形式(實為在一定期限內轉讓、出借的行為)提供給楊新生使用,依法屬于法律強制性規定的行為,應承擔違法造成的后果。因此,按照相關規定,第三人應對楊新生雇傭的上訴人應該承擔法律。
三、不管本案中《承包經營合同》最終由法院認定屬于掛靠還是承包關系,第三人均應依法承擔工傷保險的責任。
如果法院認定《承包經營合同》屬于掛靠關系,則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五)“個人掛靠其他單位對外經營,其聘用的人員因工傷亡的,被掛靠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責任的單位”的規定,第三人應承擔對上訴人所受傷害的工傷保險責任。
如果法院認定《承包經營合同》屬于承包關系,但本案中第三人將自己取得的行政許可業務承包給案外人楊新生,依法屬于違反法律規定承包業務(本代理詞二已經詳述,再此不進行贅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第一款(四)“用工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職工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用人單位為承擔工傷保險自然的單位”、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七“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將承包業務轉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者自然人,該組織或者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從事承包業務時因工傷亡的,由該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承包單位承擔用人單位依法應承擔的工傷保險責任。”、《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四、建筑施工、礦山企業等用人單位將工程(業務)或經營權發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自然人,對該組織或自然人招用的勞動者,由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發包方承擔用工主體責任。”的規定,第三人需要承擔工傷保險的責任。
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 生產經營單位不得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保險費。”第一百條第一款“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規定,因第三人將自己取得行政許可的班線客運業務分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楊新生,而沒有為作為從業人員的上訴人參加工傷保險,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后在工作過程中導致發生了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了上訴人的損害,應當與承包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因此,本案行政處理行為、行政復議行為、一審判決均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依法應該予以撤銷。
四、本案行政處理程序、行政復議程序違法,依法應該被撤銷。
在本案中,因上訴人認為本案屬于工傷,而第三人認為不屬于工傷,但第三人并沒有在行政程序或者行政復議程序中提供有效的證明上訴人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的相關證據。根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兩被上訴人作出行政處理、行政復議屬于程序違法,依法應該被撤銷。
五、本案行政處理機關、行政復議機關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沒有勞動關系就不認定工傷屬于適用法律錯誤,上訴人的情形屬于法律、法規、司法解釋規定不需要與第三人具有勞動關系但依法屬于工傷的情形。
在本案中,證據足以證明第三人將行政許可業務違法轉讓(承包)給案外人楊新生經營,不管《承包經營合同》是掛靠性質還是承包性質,對于楊新生所雇傭的上訴人,在認定工傷時無需提供具有與第三人勞動關系的證明。而本案中行政處理經過、行政復議機關均以此作為理由不予認定上訴人所受傷害屬于工傷,系違背了現行法律規定,具體由本代理詞(三)中及上訴人的《行政上訴狀》、庭審中的意見作了明確表述。
綜上所述,一審對《承包經營合同》進行定性是只看標題不看內容的一葉障目的錯誤做法,一審適用法律錯誤、曲解法律、判決顯失公正,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撤銷并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 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級人民法院
代理人:云南尚祥律師事務所易德祥 律師
2020年7月15日
本文作者(案件承辦律師):易德祥律師,昆明律師,連續兩次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中國政法大學在職博士研究生,2015年7月獨資創辦了云南尚祥律師事務所,系該所主任,易德祥律師從業13年,辦理過上千起刑事、民事、經濟糾紛、經濟仲裁案件,法律功底深厚,業務能力強,深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有需要法律幫助的朋友,可以以以下方式聯系:
電話:13529112345,13529370000, 13330533199.
電話/傳真:0871-64663311
網址:http://www.50015.net
本文由昆明律師提供,需要法律咨詢、請律師、找律師、打官司,免費律師咨詢,律師在線咨詢,就上云南昆明律師網(http://www.50015.net),資深律師提供咨詢確保需要法律服務的人都有所獲,知名律師不斷努力讓本網成為云南最優秀、最權威、最全面的律師網站,確保你在本網站找對律師、打贏官司。
本網中文網址:http://法律咨詢.cc
http://律師咨詢.cn
http://打官司.cn
歡迎需要法律咨詢、律師咨詢、找律師、打官司的朋友訪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