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德祥律師代理應訴——王某等被何某等四人起訴389萬余元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2022-02-12 來源:www.50015.net 作者:易德祥主任律師案情
2020年12月20日,王某與何某、蔣某、劉某、楊某簽訂了《五方投資合作協議書》,約定王某出資27.5萬元占股27.5%,何某出資17.5萬元占股17.5%,蔣某出資20萬元占股17.5%,劉某出資17.5萬元占股17.5%,楊某出資17.5萬元占股17.5%,在云南省丘北縣發展種植人參果產業。約定五人如果因經營不善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損失或者破產的,各自按照股份辦理承擔責任,任何依法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如果種植的人參果掛果率不到面積80%,由王某承擔全部責任。合作期金王某保管現金,何某、蔣某、劉某、楊某負責整體的運轉,五方都有權參加整體經營管理和督導工作,有權知道所有的資金用處和運營情況。整體開始運營后,王某負責沒有月底結算因此,除各項開支外,經營轉款做到日清日結盈利按股份辦理分配,如果不能按時結清,何某、蔣某、劉某、楊某有權種植協議并要求賠償。合作期限為一年。
協議簽訂后,何某、蔣某、劉某、楊某成立了云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負責人為蔣某。計劃推廣種植人參果2000畝,于2021年1月31日與法定代表人為王某的云南某人參果種植有限公司簽訂《苗木供貨合同》,云南某人參果種植有限公司供白圓人參果種苗200萬株給云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規格為15公分以上,單株0.6元/株,付款方式為2021年2月2日預付5-萬元,剩余尾款代移栽成活后一次性付清,云南某人參果種植有限公司保證移栽的種苗成活率達95%。云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實際退關種植了1544畝人參果,人參果苗賒銷給農戶每株1元。云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分兩次支付云南某人參果種植有限公司苗款739500元、地膜款28608.5元、化肥款40360.75元。在種植過程,因云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推廣的部分種植戶因氣候、施肥、噴藥、管理因素造成掛果率較低,為此與云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發生糾紛,同時向當地的政府反映并停止了對人參果的關聯,后經丘北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調查稱人參果因氣候、施肥、噴藥、管理等諸多因素,加之當時尚在人參果花期,導致掛果率低屬于正常。在調查過程中,因云南某人參果種植有限公司提供給云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未辦理檢驗檢疫證,作出對云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罰款2.6萬元的行政處罰。后因蔣某提供的藥品不能治理病蟲害反而導致人參果花蕾蔫萎,從而導致部分種植戶也放棄了管理。
2021年11月4日,何某、蔣某、劉某、楊某以云南某人參果種植有限公司提供的種苗密度過大,成活率、掛果率、收益率都較低,導致給四人造成特別巨大的經濟損失為由起訴要求解除《五方投資合作協議書》,要求王某和云南某人參果種植有限公司賠償四人的經濟損失3896469.25元及訴訟費、保全費等。
訴訟經過
在王某及云南某人參果種植有限公司接到四人的起訴狀副本后,委托云南尚祥律師事務所為其代理訴訟,律師事務所指派易德祥主任律師作為王某及云南某人參果種植有限公司的訴訟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后,易德祥律師便分析此案中因為《五方投資合作協議書》中約定了“如果種植的人參果掛果率不到面積80%,由王某承擔全部責任。”對王某非常不利,需要有證據證明掛果率確實達到了80%以上,因王某反映現在已經有部分種植戶將人參果樹拔出了,而且幾乎全部放棄了對人參果樹的管理,現在舉證有困難了,對于這種情況需要申請法院進行證據保全。另外,云南某人參果種植有限公司提供的人參果種苗確實存在未經檢驗檢疫的問題,但此情況并不是掛果率達不到80%的原因,法律也沒有規定本國的果苗沒有經過檢驗檢疫不能種植。此外,因協議中約定技術指導由王某負責,王某需要提供對種植戶進行技術指導的證據,而對于提供技術指導的證據因當時建立人參果種植技術指導群,這些方面的證據直接從手機上調出來就行了,還需要提供幾個證人證言。
為了被告王某及云南某人參果種植有限公司得到支持,易德祥律師立即和當事人王某到丘北縣人民法院提交《證據保全申請書》要求對種植戶所種植的人參果現狀進行保全,請求調取丘北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對云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行政處罰的全部卷宗材料。丘北縣人民法院對易德祥律師開出律師調查令,委托易德祥律師到丘北縣農業農村和科學技術局調取對云南某農業科技有限公司丘北分公司行政處罰的全部卷宗材料。對于證據保全申請的問題,法院承辦人通知王某稱因所種植的人參果位于丘北縣的四個鄉鎮,法院沒有那么多的人力物力去調查,讓王某請當地的村委會干部在場,將村委會干部錄入視頻就可以了。后王某找到了一個人參果種植基地的村委會支書王某,對位于該村委會所轄的種植戶種植的人參果基地進行了見證,一共見證了315.8畝,又找到丘北縣當時進行介紹種植人參果的一名人員進行了見證并寫了證明,見證了260畝。后因其他地方的村委會干部不愿意進行見證及說明,王某將該情況向法院承辦人提出,法院承辦人稱讓代理人作為見證人,將代理人錄入人參果種植基地的視頻就行為了。易德祥主任為此與被告王某到丘北縣的四個鄉鎮錄人參果種植基地的視頻,前后共花費了3天時間。
在庭審過程中,易德祥主任提出合伙本案所涉的《五方投資合作協議書》中第三條中“如果掛果率達不到總面積的80%,由甲方承擔全部責任(不可抗拒因素除外)”系法律規定的保底條款依據法律規定屬于無效;被告已經按照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了自己在《五方投資合作協議書》中的義務,不應對原告承擔任何賠償責任;本案中的合伙目的不能完成因農戶管理、氣候、土壤、病蟲害防治、與種植所簽合同、蔣某等人的行為諸多原因,造成了種植戶放棄了對人參果的管理,并非被告的原因造成;原告沒有履行自己在《五方投資合作協議書》中約定的義務,其主張的訴訟請求沒有法律依據,應當依法予以駁回;原告以要求被告每畝賠償2000元的損失及人參果款、化肥款、地膜款共3896469.25元的訴訟請求系沒有任何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依法予以駁回。并提供了王某的農民技師證、中共昆明市委督目辦文件、人參果生長照片和進行技術指導的微信截圖、丘北縣農業農村和科技局的卷宗材料、人參果的現照片、蔣某提供的溶液剩余部分、情況說明、視頻光盤、吳某等四人出庭作證等證據予以證明自己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觀點。
在庭審中,因雙方不愿意接受法院組織的調解,審判員休庭擇期宣判。
判決結果
2022年2月7日也就是2022年春節后的第一個工作日,易德祥主任律師收到丘北縣人民法院電子送達的判決書,判決內容大致為因合作期限至2021年12月5日現已經到期判決解除該協議。對于賠償的問題因原告未提供證據證明人參果的實際掛果率對掛果率造成和造成的經濟損失也未申請鑒定,人參果的掛果率與種苗、天氣、除草、施肥、噴打農藥等原因相關,其中一項原因就有可能影響人參果的掛果率,原告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除草、施肥、噴打農藥等管理工作已經做到合理的情況下就要求被告王某承擔全部責任,與協議中約定的五方都有權參加整體經營管理和督導工作不相符,現人參果已過了掛果期,對掛果率施肥達到約定的80%及原因進行鑒定已明顯不可能,因此依法予以駁回。為此判決解除王某與何某、蔣某、劉某、楊某簽訂了《五方投資合作協議書》,駁回原告何某、蔣某、劉某、楊某其他訴訟請求。訴訟費37972元,減半收取計18986元,由何某、蔣某、劉某、楊某負擔。
律師分析
本案中,因五人在簽訂《五方合作協議》時約定了如果種植的人參果掛果率不到面積80%,由王某承擔全部責任,對王某非常不利。而且因王某提供的人參果果苗多年沒有任何單位要求其進行檢驗檢疫,所以導致了云南某人參果種植有限公司未進行檢驗檢疫就從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運送至云南省丘北縣,經丘北縣農業農村和科技局進行了處罰。這些都是對王某不利的情形,如果對案件答辯和舉證思路不準確,便有可能導致被告敗訴。
本案中,雖然有了“如果種植的人參果掛果率不到面積80%由王某承擔全部責任”的約定,但該約定需要在五方都進行了合理的管理義務的前提下,也就是說農作物的收成必須盡到管理責任,如果不盡管理責任,再好的植物幼苗都難有收成。而在五方協議中也約定了五人都需要盡到人參果樹的管理、技術指導義務,而在本案中王某履行自己在該合伙事務中的技術指導責任,而原告四人并沒有證據證明已經履行了在合伙事務中的義務。因此,不能就某一個條款的出現就便讓合同當事人承擔責任,需要根據合同的目的、合同整體、合同文義結合公平合理的解釋,正是因為一審判決兼顧合同的目的、合同的整體進行了解釋,雖然可能出現掛果率達不到80%,但需要分析達不到的原因。而且原告在起訴時并沒有提供實際掛果率的證據,更沒有對實際掛果率的原因進行鑒定,加之在起訴前已經過了人參果的掛果期,已經無法確定實際的掛果率及原因。正因為諸多原因,一審法院才判決駁回原告要求賠償389萬余元的損失的訴訟請求。
而對于第二個問題,云南某人參果種植有限公司提供的人參果苗確實沒有經過檢驗檢疫,但我國《植物檢疫條例》第七條的規定,因人參果苗列入了需要進行檢驗檢疫的名單,因此按照該條的規定就必須進行檢驗檢疫。雖然該條規定必須進行檢驗檢疫,但如果沒有進行檢驗檢疫時,只有在該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只有從國外引進、可能潛伏有危險性病蟲的種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在隔離試種證明確實不帶危險性病、蟲的才可以種植。本案中的人參果苗系在云南省石林彝族自治縣培育,運輸到丘北縣栽種,不屬于從國外引進的,所以不屬于法律規定的沒有檢驗檢疫不能種植的作物。
因此,作為代理人,主要針對提供自己提供對種植戶在人參果種植過程中的技術指導義務,就完成了對自己的舉證義務。當然,原本需要由被告提供自己種植的人參果掛果率達到80%以上的證據,但因本案原告提起訴訟時已經過了人參果掛果期,加之原告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自己對人參果種植的管理相關責任的證據。法院基于公平合理的立場,公平地分擔各方當事人的舉證責任,結合雙方的舉證并結合合同的目的、農作物的成長過程,作出了公正的判決。
寫在最后:現在的各種新奇的訴訟糾紛層出不窮,導致訴訟越來越復雜化、精細化,對律師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已經不再是僅憑一張嘴巴就能打天下的時代了。就如同本案如果代理律師責任心不強不為被告出有利于自己的意見及現場調查或者不知道從哪些方面入手,僅憑被告的兩個軟肋就可能讓其承擔法律責任,而承擔389萬余元的賠償責任,足以讓身為農民的被告傾家蕩產。也只有認真負責,本著憑良心做人、憑專業和責任心做事的律師,才可能最大限度地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本文作者(案件承辦律師):易德祥律師,昆明律師,連續兩次通過國家司法考試,中國政法大學在職博士研究生,2015年7月獨資創辦了云南尚祥律師事務所,系該所主任,被聘為昆明仲裁委員會、昭通仲裁委員會仲裁員。易德祥律師從業15年,辦理過上千起刑事、民事、經濟糾紛、經濟仲裁案件,法律功底深厚,業務能力強,深受當事人的一致好評。有需要法律幫助的朋友,可以以以下方式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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