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顧客網購投訴要求退款被商家起訴侵權 法院駁回訴請
2022-09-08 來源:人民法院報 作者:admin網絡購物的迅速發展,使得人們足不出戶就可以買到所需商品,為生活帶來極大便利。但很多商品因看不到實物,質量、效果難以確定,由此引發的糾紛逐漸增多。近日,河南省溫縣人民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因網絡購物引發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
2022年4月10日,被告牛某通過某電商購物平臺購買原告某五金廠銷售的水杯一個,價值10.9元。4月14日,牛某向某五金廠店鋪客服反映水杯底部存在漏水現象。交流過程中,某五金廠認為牛某的水杯用開水蒸煮過,牛某不予認可,雙方發生言語沖突。其后,某五金廠讓牛某將水杯退回,牛某未予回復,而是直接申請購物電商平臺介入并申請退款。電商平臺退款成功后,某五金廠不滿牛某退款不退貨的處理方式,多次聯系要求牛某以退貨退款或支付貨款形式了結糾紛。
4月15日,牛某再次聯系電商平臺客服,多次反映并投訴某五金廠態度問題,請求電商平臺介入解決糾紛。電商平臺回復稱“平臺判定退款后,商品自行處理,商家不用理會”。其后,某五金廠以牛某的退款、投訴行為給店鋪造成了直接及間接的經濟損失為由訴至法院。
因涉案標的不大,異地打官司不便,溫縣法院委托司法所調解委員會調解。經調解員調解,牛某同意向某五金廠郵寄退回涉案水杯,然而卻遭到某五金廠拒收,水杯被退回。某五金廠要求牛某支付貨款10.9元,并賠償其銷量下降造成的損失5000元。
因原告公司注冊及實際經營地點遠在浙江,且受疫情影響出行不便,該案通過網絡開庭方式進行審理。
本案系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爭議焦點在于被告牛某的行為是否違約、侵權。原告某五金廠作為出賣人應當對其所出售的商品承擔質量瑕疵擔保義務,牛某在檢驗貨物時發現漏水后及時通知原告要求退款,實為要求解除買賣合同。涉案水杯漏水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牛某要求解除合同,讓某五金廠返還貨款并無不當。牛某與某五金廠溝通無果后向平臺投訴,其目的并非為了詆毀商家信譽,主觀上無過錯,客觀上也未違反法律規定,并未侵犯某五金廠的名譽權。牛某作為消費者,對購買的涉案水杯質量問題向某五金廠提出質疑,遭到否認后,向電商平臺投訴介入并申請退款,是作為一個消費者應有的權利。綜上,原告某五金廠關于請求被告退還貨款及銷量下降造成的損失的訴訟請求,因無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不予支持,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七條、第四十八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公平交易條件,享有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享有對商品和服務以及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進行監督的權利。消費者通過網絡、電視、電話、郵購等方式購買商品,應當注重查看經營資質、交易說明、權益保障,發生購物糾紛時,應當及時通過合法的方式和途徑進行維權。經營者應當提高產品質量、售后服務,增強競爭力,認真聽取消費者對其提供的商品的意見,接受消費者的監督,妥善處理矛盾。